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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防!百元才知“订”与“定”的不同

    而订金则是一个不十分规范的概念,在法律上仅作为一种预付款的性质,是预付款的一部分,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,不具有担保性质。合同履行的订金只能抵充购机款,不履行也要如数返还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“当事人交付留置金、担保金、保证金、订约金、押金或者订金等,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,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”。由此可见,当事人在合同中写明“订金”而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,则不能适用定金法则。因此当事人有讨回回预付款的权利。

    通过引经据典,我们知道“订金”仅仅是预付款,如果消费者不愿买这种商品时,“订金”应当退还给顾客。而“定金”则是指双方买卖商品时作为已成交的保证,而且“定金”是国家《担保法》规定的一种担保形式。对已付“定金”的顾客,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,无权再要求商家退还“定金”。在此预留一体机事件中,商家的确将朋友认为的“订金”写成了“定金”,所以朋友的100元损失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。但明明昨天买得好好的,为什么今天的价格就变成了样机的价格了呢?商家是否有意在设套推销样机我们不得而知。但100元买的教训却令人深思,如果我们当时知道“定金”的真实内涵,那么我们还会匆忙订购所谓的热销商品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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