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IT168 案例分析】华某为公司购买办公设备,为公司业务拓宽作准备,于2004年8月10日,华某与仇某经协商达成买卖4台高端的多功能一体机(均为展品,出售价格低廉)的口头协议,后仇某派人将上述产品送至华某处,华某付清了全部货款。同年8月初,华某将设备调试完毕。当日,仇某向华某出具收条一份,载明:货款已经全部付清,共计42350元。同年10月中旬,华某购买的4台高档的多功能一体机中,有两台出现了严重产品质量问题,其遂与仇某进行交涉,仇某也到现场进行了检验,但双方对如何处理纠纷未能达成一致意见。同年10月15日,华某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。此后,消协也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,但未能达成一致协议。为此,华某一纸诉状将仇某送上了被告席。
庭审中,原告华某诉称,因业务需要向仇某购买4款高端多功能一体机,4台因无法继续工作严重影响了业务进度,我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后,消协组织我们多次协商,但仇某拒绝作出相应的赔偿,导致调解未果,要求仇某双倍返还价款8万余元、赔偿经济损失58563.35元。
被告仇某辩称,华某所购买的4台高端的多功能一体机,当时讲好了均为展品(在展会上拆卸演示过),拆卸后的质量不能保证,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可能是拆卸不当造成的,只同意赔偿3000元损失。
某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华某与仇某达成的口头买卖协议合法有效。仇某作为多功能一体机的销售者,向华某提供不合格的多功能一体机,影响了华某在工作进度,使华某的公司信誉受损,鉴于无法改变目前的事实,华某主张赔偿损失,予法有据。仇某对其辩称理由未能充分举证,缺乏依据。法院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的有关规定,作出了上述判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