办公市场花样繁出 赠品耍花枪
如果说捆绑是一种搭售的行为,那么按造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十二条规定,“经营者销售商品,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它不合理的条件。”如果厂家不是通过降价等途径,而是通过赠品的形式进行搭售,这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了。但消费者有时并不能讨回公道,因为商家早就给赠品设定了不平等条约,厂商多会以“那只是赠与的”为借口开脱责任,而最终解释权更是让消费者无话可说。此时消费者只能无助地惨笑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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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一把小雨伞,典型的三无产品 |
例子司空见惯,本文不再赘述。找个法律依据给大家打打气,真的忍受不了就对簿公堂吧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十六条规定,“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和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。”第二十二条还规定“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,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、性能、用途和有效期限。”
需要提醒的是JS所摆出的《合同法》第一百九十一条“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,赠与人不承担责任”的规定在卖场赠品上并不适用。因为赠品的前提是消费者必须购买商品,消费者与厂商之间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买卖关系,而不是赠与关系,赠品至多是降低消费者的购买成本而已。所以无助惨笑的背后并非无助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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